近日,成都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植源公司”)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。判决表示,在植源公司和国家专利局的案件纠纷中,植源公司要求在申请专利判决1 中加入“β<α”内容的需求,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。维持原判,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上诉。
判决书原件
植源公司创建于2002年3月,是一家在在机械制造领域从事ZY-LOC技术研究的企业。ZY-LOC自紧式法兰高新前沿技术,作为我司发展核心,二十年来始终保持中国独家拥有,独具知识产权,零泄漏、长寿命、体积小、强度高,拆卸安装简单等领先优势。此次判决结果,无疑是对我司高超技术水准的最佳印证。
事件回顾
一审判决
2016年11月,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“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”的发明专利申请,(下称本申请),经实质审查,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-6不具备创造性,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。植源公司不服驳回决定,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,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,将权利要求3、4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中,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-4,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。在复审程序中,合议组以本申请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“β<α”,该特征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,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、毫无疑义地确定,不符合《专利法》第33条的规定为由,维持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。
因此,在此背景下,植源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,深入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,研究审查程序相关法理,明确争辩方向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裁判文书
经过公开开庭审理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作出撤销复审决定的判决。在该判决中,北京知产法院采纳了我方如下意见: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“β<α”,可对应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,“以通过T型环的唇部与套节的密封锥面越贴越紧,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‘压力越高,自紧密封性能越好’的有益效果”,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,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。
二审判决
一审判决结束后,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。再经公开开庭审理,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,维持一审原判。
随着判决书的公布,这场耗时六年的专利案件,终于落下帷幕。成都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能够在此次判决中占据优势地位,背后离不开无数植源人的刻苦研发、潜心钻研。多年来,公司稳步发展集聚了多位在机械领域资历、成就、名声都德高望重的专家。迄今为止,公司自主研发的ZY-LOC自紧式法兰高新前沿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曾在航空航天、中海油、中石油等地成功应用。
此次专利纠纷亦是对公司的考验和激励。小植在这里祝愿全体植源人再接再厉、再创新高,努力实现核心技术新发展。